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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与西安市雁塔区老杜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6号
案件名称刘卫东与西安市雁塔区老杜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卫东,西安市雁塔区老杜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6号原告刘卫东,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达文,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老杜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9幢1单元10110号商铺。

经营者杜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老杜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卫东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元,本院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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