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系个体经营者。
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文星、书记员丁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左右,被告人林某利用其朋友韩传明、温某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奢华优雅”及“FINE特惠牛仔馆Lee”的网店。
2014年1月起,被告人林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所进购的牛仔裤系假冒Lee、Levi's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将上述牛仔裤在上述两家网店内销售。
截至案发前,其销售金额共计为952196.55元。
2015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甘王路5号3幢1单元601室内抓获被告人林某,并扣押到未及销售的牛仔裤等物。
经鉴定,以上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交易明细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温某、程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现场录像光盘、交易记录数据光盘、缴款票据、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500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组装台式主机一台及假冒注册商标的Lee牛仔裤28条、Levi's牛仔裤9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