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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松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446-2号
案件名称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松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松立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446-2号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志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张育育,总经理。

被告:厦门松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亦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裕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恒太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松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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