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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4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福艺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A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枢。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C—206。

法定代表人朱隆江,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福艺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金镇锡。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曹东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业佳境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福艺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佳业佳境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佳业佳境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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