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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波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645号
案件名称梁建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645号罪犯梁建波,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波犯非法制造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梁建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建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建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一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建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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