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鑫起综合批发部,住所地保定市定兴县固城镇固城车站107国道东侧。
经营者:韩春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兴县鑫起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