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91号 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岳大街中段(泰山广场)“卜蜂莲花”。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