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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517号
案件名称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7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26号院4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何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宝,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衡艺公司)诉被告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亚赛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衡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厚、罗晓云,被告亚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华宝,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艺公司诉称:原告系第200610065336.1号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权)的权利人。

亚赛公司在京东公司运营的网站www.jd.com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我公司向京东公司发出律师函后,京东公司对侵权行为采用放任的态度。

京东公司应与亚赛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请求判令:确认二被告对涉案专利权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2700元。

被告亚赛公司辩称,销售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我公司有合法来源,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提供平台服务,不提供商品。

我公司既不是销售也不是许诺销售,并且在收到传票后已经将商品下架。

没有收到原告的律师函。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权系第200610065336.1号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申请日2006年3月17日,授权日2009年9月23日,专利权人为衡艺公司。

2015年3月4日,衡艺公司交纳了专利年费。

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

以及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当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

”2013年12月31日,衡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访问www.jd.com上的“亚佳礼品网专营店”,购买创意礼品磁悬浮跑车,支付700元。

2014年1月3日,收到包裹。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实物进行了拍照,封存了实物,并作出(2014)粤广海珠第9060号公证书。

诉讼中,经过将涉案专利权与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亚赛公司与京东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这一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中实物中附有中磁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磁力公司)的标签,产品说明书中显示有商标。

衡艺公司还提交了向京东公司发出律师函的寄件人存单2份,退件证明及妥投记录各1份,公证费发票1张2000元。

亚赛公司提交2013年6月1日中磁力公司授权亚赛公司网络销售“中磁力”产品的授权书,载明从中磁力公司北京分店黄星泉经理处拿货销售;

中磁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中磁力公司第976062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所附商标图样一致;

向黄星泉转账的电子银行回单和转账清单;

中磁力公司官方网站公示内容的公证书、中磁力公司宣传册;

2015年5月5日向中磁力公司购买的磁悬浮小汽车和收据。

衡艺公司主张亚赛公司向黄星泉支付汇款有一张是购买“笔筒”,转账清单不能证明是购买被诉侵权产品。

京东公司提交了德宝城经典磁悬浮地球仪摆件已经下架的网络截图,衡艺公司认可其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涉案专利证书、专利收费发票、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中磁力公司网络销售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商标证复印件,转账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亚赛公司、京东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这一技术特征。

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在磁性悬浮体存在轻微偏离时,能够自动返回基准位置。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京东公司主张其是交易平台,但是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过程中,系由京东公司经营网站直接收取货款,京东公司主张其未从事销售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亚赛公司、京东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亚赛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提供了中磁力公司的网络销售授权书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商标证复印件,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能够相互对应。

亚赛公司提交的向黄星泉支付的汇款凭证仅用于证明黄星泉的银行账号,用以佐证转账清单,证明亚赛公司曾经向黄星泉支付货款,与网络销售授权书亦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考虑亚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亚赛公司从中磁力公司处购买得来。

因此,亚赛公司、京东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衡艺公司请求确认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因侵权请求权必然以构成侵权为前提,本院在判决主文不再进行重复表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200610065336.1号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1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91元(已交纳);

由被告北京亚赛互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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