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太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