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超市人民中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号主楼*层**室。
经营者夏卫凯,系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超市人民中路加盟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超市人民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