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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思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民初15035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思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思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15035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良,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81号第2层124号(128)、123(127)#摊位A-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2DFXX5。

经营者:陈思良。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思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思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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