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61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虹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镇爱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虹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虹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虹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