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知民初246号原告:北京沃斯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二层)02C室-361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北京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沃斯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沃斯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负氧离子检测仪”并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研发的“一种空气离子检测仪传感器”于2017年5月27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8年1月5日通过知识产权局审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如期缴纳了实用新型年费。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并在网络上销售“负氧离子检测仪”,此款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第499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的第ZL20172060962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沃斯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沃斯彤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