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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宗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宗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宗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91号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诣。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光,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系刘宗光之子。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宗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李云霞审判员 周 怡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姜健文书记员黄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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