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民海与蒋纪初、徐社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85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蒋纪初、徐社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蒋纪初,徐社初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纪初,女,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社初,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金民海因与被上诉人蒋纪初、徐社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19日,上诉人金民海通过其代理人张建平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情况说明》,称撤回上诉并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在金民海签署的委托裴银州、张建平二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关于代理权限的表述为:1、提起诉讼、反诉、上诉,提出答辩,申请撤诉。

2、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民海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民海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