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纪初,女,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社初,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金民海因与被上诉人蒋纪初、徐社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19日,上诉人金民海通过其代理人张建平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情况说明》,称撤回上诉并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在金民海签署的委托裴银州、张建平二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关于代理权限的表述为:1、提起诉讼、反诉、上诉,提出答辩,申请撤诉。
2、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民海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民海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