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民三终字第00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职业学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楚雄。
法定代表人:田巨平,该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勇,该学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魏勇、陈海燕和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家奇、余杨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起诉称:其系涉案Serv-U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已在美国申请了著作权注册。
长江职业学院未经磊若软件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性网站(网址域名为www.cjxy.edu.cn)中使用,侵犯了磊若软件公司对该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磊若软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长江职业学院:一、立即停止使用Serv-U软件;
二、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0元(人民币,下同);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长江职业学院答辩称:1、磊若软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存有瑕疵。
磊若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是第六版、第七版的著作权人,但不能证明其是涉案软件6.4版本的著作权人;
且磊若软件公司作为境外公司,授权委托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需经过公证认证;
接受转委托的本案两位律师,其授权来源于国惠公司,委托和转委托程序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磊若软件公司提交的诉状署名为磊若软件公司,盖章为国惠公司,既然国惠公司是特别授权人,应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磊若软件公司提交的008841号公证文书不能证明磊若软件公司身份的有效性;
2、长江职业学院未实施侵权行为,基于公证取证获得的反馈信息不代表软件内容,且试用期内使用软件的反馈信息均相同;
3、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没有合理依据,且数额过高。
长江职业学院请求驳回磊若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经审理查明,磊若软件公司于1997年8月19日在美国成立并经营至今,其开发的产品包括不断升级的Serv-U系列软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对磊若软件公司提交的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安装盘进行安装、运行和勘验,安装软件后计算机界面可以显示“Copyright1995-2006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版权署名信息,该软件版本的版权所有人名称与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称相同。
2012年1月1日,磊若软件公司授权代表,代表磊若软件公司,向国惠公司签发版权授权委托书一份。
该授权书内容:磊若软件公司授权国惠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磊若软件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受托人,指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中国境内任何侵权人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有权参加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
2012年12月26日、2013年3月8日,磊若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国惠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分别申请了证据保全。
公证处接受申请后通过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系统进行证据保全工作,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采用Telnet命令程序,登陆被控侵权网站www.cjxy.edu.cn,获取计算机远程登陆系统反馈信息。
该回馈信息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
其后,公证处分别出具(2012)沪徐证经字第7649号公证书、(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3182号公证书,并将反馈信息截屏打印件作为该公证书的附录文件。
2013年3月8日,磊若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国惠公司还向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申请了“114best查询”的证据保全,即在公证员监督下打开“www.114best.com”网页,输入“www.cjxy.edu.cn”,查询结果可以显示共检测到1个网站与www.cjxy.edu.cn在同一IP服务器上,在完成其他网站类似操作后,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亦出具(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8951号公证书对前述证据保全内容予以记录,并将回馈信息截屏打印件作为该公证书的附录文件。
磊若软件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和交通费,分摊至本案金额分别为1600元、327.47元。
另查明:1、涉案被控网站工信部ICP备案信息显示,长江职业学院是被控网站的开办单位。
一审庭审中,长江职业学院对该网站由其开办、由其所有予以确认。
2、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江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通过远程操作演示打开被控网站服务器21端口后,可以连接显示服务器所安装的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其图标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13年11月5日。
3、2013年12月4日,经长江职业学院申请,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监督长江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该处电脑完成证据保全工作。
其公证过程显示通过登陆“FileZilla官网”,点击下载FileZilla-Server软件进行安装后,通过设置可以将软件欢迎信息修改为“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下载QuickeasyFTPServer4.0.0软件安装后,亦可以将欢迎信息修改为“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上述修改完成后,输入“Telnet127.0.0.121”可以得到上述欢迎信息的反馈结果。
另外,通过远程登陆“www.cjxy.edu.cn:7789-远程桌面”,点击“FileZillaServer”图标的“属性”选项,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快捷方式”后,可以显示“FileZillaServer”软件执行程序的修改时间为2012年2月26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磊若软件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其委托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对磊若软件公司提交涉案Serv-U6.4版软件安装光盘进行勘验所显示的内容,涉案软件通过版权署名方式指明磊若软件公司为版权所有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由磊若软件公司开发完成,磊若软件公司应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签字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磊若软件公司对在美国登记注册的涉案Serv-U6.4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长江职业学院提出的磊若软件公司身份缺乏有效证明的抗辩事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磊若软件公司授权国惠公司从事与软件维权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指定代理人启动维权诉讼。
国惠公司选定周家奇、周小敏律师为磊若软件公司的特别授权代表,并以磊若软件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故本案由磊若软件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家奇律师签署诉状并代表磊若软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程序应认定为由磊若软件公司提起。
长江职业学院抗辩磊若软件公司未签字盖章、国惠公司不能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控网站服务器是否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磊若软件公司涉案Serv-U软件为网络服务器FTP软件,用于网络数据传输,基于反馈信息自动生成的技术原理,软件运行的网络服务器会根据计算机网络FTP协议对服务器端口接收到的登录命令自动生成反馈信息(220标准代码),将网络服务器中所安装、使用的FTP软件的身份信息予以显示,这种端口登录方式获得的反馈信息具有相当的准确性。
同时考虑到计算机联网系统中网络服务器的FTP身份信息存在隐蔽性和被控网站网络服务器的可控性,权利人难以从外部获取软件具体内容,而通过适当的计算机系统中的远程命令程序进行取证亦是权利人获得隐藏于被控网站网络服务器中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的合理方式,一审法院认可磊若软件公司采用远程命令程序进行取证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磊若软件公司侵权公证书记载内容,在联网环境下,操作人员查询被控网站域名后,使用Telnet命令输入该网站域名,远程登录被控网站服务器21端口,得到反馈信息“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
该信息表明被控网站服务器能够反馈涉案SERV-U软件的运行信息。
且磊若软件公司公证取证获得的被控网站服务器使用涉案权利软件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6日,随后公证中仍然发现被控网站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8日期间均在安装使用涉案权利软件,该期间远远超过长江职业学院辩称的软件30天试用期。
长江职业学院以涉案软件试用期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江职业学院虽然提交了通过网站远程桌面调取FileZilla软件在服务器硬盘安装后的显示记录,可以表明被控网站安装该软件的最早时间早于磊若软件公司侵权公证书固定的被控网站安装使用涉案权利软件的时间;
但是长江职业学院并未提交完整的服务器硬盘记录以及电脑系统中安装运行及修改全部软件的历史记录,其服务器安装使用软件的全部类型以及添加删除历史进程均不能得到完整确认,并不能依此推定被控网站服务器在上述侵权公证取证时未安装使用涉案Serv-U软件。
长江职业学院以其安装使用的FTP软件为FileZilla软件,而非涉案软件的抗辩理由所依据事实并不充足。
一审庭审中,长江职业学院还以“Telnet登录命令获取的FTP软件身份信息可以更改”为由,提出“磊若软件公司侵权公证证据不能证明磊若软件公司的侵权指控”的抗辩理由。
对此,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长江职业学院通过公证方式自行演示可以将FileZilla软件欢迎词内容修改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与磊若软件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取证的反馈信息一致,这说明同类软件欢迎词能够被修改为相同信息。
对这一演示结果的可行性,一审法院并不怀疑。
但是,首先,通常情形下,这种修改只能由网站服务器的控制人完成,其他人难以完成,修改服务器FTP软件身份信息有其前提条件;
其次,Telnet命令属于仿真登陆,或者叫模拟登陆,而非服务器控制人的后台直接登陆,要修改网站服务器的FTP身份信息,仿真登陆程序操作者无法完成,除非仿真登陆实施的是黑客攻击行为;
再次,服务器FTP软件虽然可以修改,但从证据责任来说,长江职业学院除要证明修改FTP身份信息这一技术本身存在可能性外,还必须证明本案证据保全程序所使用的登陆程序采用了该项技术,否则,长江职业学院举证责任没有完成。
而本案事实表明,长江职业学院除此之外没有履行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最后,对于修改信息结果是否在磊若软件公司使用Telnet命令登陆查询前完成,长江职业学院并未提交网站服务器的软件修改历史记录予以证明。
因此,长江职业学院为了防止黑客攻击而修改软件欢迎词的目的并不必然得出基于保护服务器不受攻击的需要而将软件欢迎词修改为Serv-U6.4版软件反馈信息的客观结果。
长江职业学院的该项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控网站未经许可,安装使用了涉案Serv-U软件,长江职业学院作为被控网站的所有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长江职业学院的行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侵犯磊若软件公司涉案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对长江职业学院辩称被控网站服务器未安装使用涉案软件、不应担责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关于长江职业学院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长江职业学院在其主办的被控网站服务器上安装、使用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商业使用,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磊若软件公司提请一审法院判令长江职业学院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虽然磊若软件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销售证据,但考虑到不同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软件市场价格的巨大差异性,单一合同价格并不足以成为软件赔偿的依据。
至于长江职业学院所提供的境外软件官网销售价格,并非针对涉案软件的版本价格,亦未确定为同类软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指导价格。
因此,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本案经济损失判赔数额。
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涉案软件权利价值、知名度、功能性使用,同时参考国内同类软件市场交易中的许可费标准,决定本案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按80000元计算。
磊若软件公司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均为本案维权所支出,且部分费用属于多案分摊后的费用,能够与磊若软件公司的维权活动相对应,长江职业学院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该费用应认定为合理费用,由长江职业学院一并承担。
综上,长江职业学院未经磊若软件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磊若软件公司享有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长江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二、长江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长江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磊若软件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927.47元;
四、驳回磊若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江职业学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长江职业学院负担。
长江职业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磊若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磊若软件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被驳回起诉。
《民事起诉状》明确写明原告是磊若软件公司,但落款处没有加盖磊若软件公司的公章,而是加盖国惠公司的公章。
参加诉讼活动的代理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为公司。
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不是磊若软件公司直接授权,而是由国惠公司转委托给律师;
(二)一审法院通过推断证明磊若软件公司享有Serv-U6.4版的著作权是错误的。
磊若软件公司证明其是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的证据是正版安装光盘中显示的“Copyright1995-2006RhinoSoftware,Inc.”字样,以及其是Serv-U计算机软件第六版、第七版的著作权人的证据,但是,该正版安装光盘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未经证明、认证,且光盘没有密封。
在磊若软件公司对Serv-U6.4版本软件未进行著作权登记,不能提交其它涉案软件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经公证、认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又不能举证证明Serv-U6.0及Serv-U6.4版本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不能推断磊若软件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长江职业学院使用了Serv-U软件。
1、长江职业学院提交的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书,已经证明本案勘验使用的FileZilla软件的最早安装时间早于磊若软件公司侵权公证书固定的被控网站安装使用涉案权利软件的时间;
2、磊若软件公司公证取证获得的“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这句计算机字符只是Serv-U软件的欢迎语,不代表该软件。
使用其它服务器软件也可以将欢迎语改为“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
3、长江职业学院服务器反馈出来的计算机字符本身不构成作品,未侵犯磊若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四)一审判决的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8万余元的判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磊若软件公司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一审中磊若软件公司已提交其对国惠公司的授权,国惠公司有转授权的权限,两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
2、磊若软件公司提交的安装光盘已经过勘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推翻,磊若软件公司是著作权人;
3、两次公证取证获得的反馈信息,足以证明长江职业学院实施了侵权行为;
4、涉案软件市场售价为30万元,一审确定的判赔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江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通过远程操作演示打开被控网站服务器21端口后,可以连接显示服务器所安装的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其图标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13年11月5日”、“2013年12月4日,……通过远程登陆‘www.cjxy.edu.cn:7789-远程桌面’,点击‘FileZillaServer’图标的‘属性’选项,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快捷方式’后,可以显示‘FileZillaServer’软件执行程序的修改时间为2012年2月26日”两节事实中时间节点的表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013年11月5日”为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的快捷方式在长江职业学院电脑桌面上的创建时间;
“2012年2月26日”为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exe应用程序的修改日期。
另查明:磊若软件公司的英文名为:RhinoSoftware,Inc,一审判决在判决首部当事人基本信息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中将磊若软件公司的英文名确定为“RhinoSoftware,Inc”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磊若软件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被控网站是否安装、使用了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
3、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磊若软件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根据对磊若软件公司提交涉案Serv-U6.4版软件安装光盘进行勘验所显示的内容,涉案软件通过版权署名方式指明磊若软件公司为版权所有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Serv-U6.4版由磊若软件公司开发完成,磊若软件公司应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本案中,磊若软件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国惠公司作为磊若软件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受托人,有权代表磊若软件公司对中国境内任何侵权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该授权委托书同时明确了国惠公司包括转委托等的代理权限,故国惠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转授权我国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符合磊若软件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并且,本案起诉状的具状人处,既有国惠公司的签章,又有磊若软件公司一审代理律师的补充签名。
虽然国惠公司系公司法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条件,其在起诉状上的签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磊若软件公司一审代理律师作为磊若软件公司的特别授权代表在起诉状上签名,并以磊若软件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案磊若软件公司诉讼主体适格,委托代理手续合法,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关于磊若软件公司不享有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控网站是否安装、使用了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的问题。
磊若软件公司公证取证所使用的Telnet命令是计算机操作中的常用命令,该命令的基本功能是用户通过登录远程服务器,实现与在登录本地服务器同样的访问效果,该命令可将用户登录远程服务器的运行结果,反馈到本地计算机的界面上。
本案中,磊若软件公司基于Telnet命令的上述功能,通过Telnet命令实施远程登录,获取被控网站的服务器中有关FTP软件的反馈信息“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
长江职业学院虽主张该句计算机字符本身不构成作品,只是Serv-U软件的欢迎语,不代表该软件,但考虑到计算机联网系统中网络服务器的FTP软件信息存在隐蔽性,如要进一步获得被控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安装FTP软件的信息,须由被控网站所在服务器的实际控制者来完成,权利人难以从外部获取软件的具体内容,磊若软件公司采用Telnet命令实施远程登录取证,获取的反馈信息可以初步证明被控网站安装的FTP软件为Serv-U6.4版本,磊若软件公司的初步举证责任完成,长江职业学院主张其未安装使用Serv-U6.4版的FTP软件,应由长江职业学院举证,但长江职业学院未提交完整的服务器硬盘记录以及电脑系统中安装运行及修改全部软件的历史记录。
长江职业学院主张其网站服务器上安装使用的FTP软件是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但本院已查明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勘验的“2013年11月5日”日期为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的快捷方式在长江职业学院电脑桌面上的创建时间,武汉市楚信公证处证据保全的“2012年2月26日”,为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exe应用程序的修改日期,这两个时间都不是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安装到长江职业学院电脑上的时间,长江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磊若软件公司公证固定被控网站安装使用涉案Serv-U6.4版软件前被控网站的服务器安装、使用的FTP软件为FileZillaServerInterface软件。
长江职业学院还主张使用其它服务器软件也可以将欢迎语改为“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
本院认为,通常情形下,这种修改只能由网站服务器的控制人完成,权利人通过Telnet命令仿真登陆,无法修改网站服务器中FTP软件的欢迎语。
并且,长江职业学院除要证明修改FTP欢迎语这一技术本身存在可能性外,还必须证明本案中其采用了该项技术在磊若软件公司公证保全前对其服务器中FTP软件的欢迎语进行了修改,而长江职业学院并未提交其网站服务器的软件修改历史记录予以证明。
因此,长江职业学院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可以认定被控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安装、使用了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关于磊若软件公司未证明其实际安装并使用了涉案软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磊若软件公司因长江职业学院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亦未举证证明长江职业学院的实际侵权获利,应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经济损失。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长江职业学院复制、安装的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仅供该学院自身开办的被控网站使用,并无证据证明长江职业学院存在将Serv-U6.4版软件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确定本案经济损失80000元过高,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类型、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酌定长江职业学院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长江职业学院关于一审确定赔偿数额不合理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负担3010元,由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负担129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上诉人长江职业学院负担1294元,由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负担5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