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荣盛电子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黄荣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荣盛电子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