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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校呵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40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校呵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校呵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校呵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校呵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校呵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总计:705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赣0191执407号执行裁定书。

3、2021年4月8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4月9日,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

5、2021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6、2021年6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经营。

7、2021年5月27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信息。

8、2021年6月1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7050元,未履行金额为705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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