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511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文港婷婷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南昌市进贤县https://shop66330806.taobao.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4MA38D1302Q。
经营者:桂水平,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文港婷婷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