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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董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3128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董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2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科,男,汉族,1987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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