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世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达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袁花爱心大药房(原海宁市袁花开心人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殷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袁花爱心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上诉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