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384号原告:山东小花盛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400号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YTKY55。
法定代表人:栾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凫山街道小芭蕾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宏河路3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N7JY42G。
法定代表法人:李真,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真,女,经常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宏河路386号。
原告山东小花盛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凫山街道小芭蕾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小花盛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