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洪江,个体工商户,都安永光五金家电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昌剑,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洪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