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93号原告上海立成应用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长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厉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表人秦昉幸,董事长。
被告秦昉幸,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成应用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秦昉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明确表示涉案EQMS企业质量管理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2013SR134022)已于2015年10月19日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立成���用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立成应用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杨韡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