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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锐洪与包化帅、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08号
案件名称岑锐洪与包化帅、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岑锐洪,包化帅,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化帅,经商。

被告: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法定代表人:包化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包化帅、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锐洪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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