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化帅,经商。
被告: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法定代表人:包化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包化帅、东阳市博乐玩具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锐洪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