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范荣青服饰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2号中亭街改造利民苑连体部分3层146店面。
经营者范荣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台江区范荣青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台江区范荣青服饰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