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2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仕珍,女,汉族,1969年02月24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仕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