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810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石牛路232号综合楼5楼5A7。
法定代表人:章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