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燕阳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昌公寓29-32A-D楼一楼。
经营者张祖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燕阳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燕阳便利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