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348号罪犯代元飞,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元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代元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元飞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
2013年5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5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获得记功;
2015年1月获得表扬;
2015年7月获得表扬;
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已缴纳罚金3573.94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元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元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