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和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杰华鞋业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经营者:艾敏。
委托代理人:郝贤华,系经营者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杰华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陈梅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玮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