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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87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天桥区宝汇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宝汇眼镜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刘宝惠,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方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宝汇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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