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184号原告:毛樟水,男,194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滨花园一区**幢*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土木,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小华,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炎,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毛樟水为与被告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毛樟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樟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樟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毛樟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