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290号罪犯谢玉文,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玉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谢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
已缴纳罚金2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玉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玉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