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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5知民初8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白神首乡308国道旁,店招名:亿源超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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