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2号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号院**号楼***层101。
法定代表人田舒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现,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英华,系被告公司技术总监。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志、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现、冯英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开办网络新闻平台新华网,新华网是新华通讯社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新闻网站之一,依托新华社遍布海内外的分支机构以及自有30个地方分公司和海外公司,形成了全球化新闻信息采集网络,是中国网络媒体传播中传播力强、覆盖面广、资讯采集手段全、传播形态多样化的全媒体信息采集、加工和传播平台。
新华网以“传播中国、报道世界”为职责,以“权威声音、亲切表达”为理念,采用多种语言表达形式,24小时不间断发布全球新闻,是名符其实的“网上新闻信息总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华网Alexa国际互联网三个月综合排名71位,中国互联网三个月综合排名11位,居新闻网站之首。
中科院《互联网周刊》发布的2014中国互联网分类排行榜,新华网居综合新闻资讯网站首位。
新华网拥有众多中国新闻奖和中国互联网站获奖作品和品牌栏目,《XXX总理与网民在线交流》、“新华直播”等多篇报道和栏目荣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第一回应”、“新华网评”等获评中国互联网站品牌栏目。
新华网还获得“中国优秀文化网站”、“中国网站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新媒体年度十大品牌”、“中国新媒体创新年度品牌”等业内重要奖项。
我公司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拥有“新华网WWW.NEWS.CNNEWSWWW.XINHUANET.COMN”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通讯社、信息传送、摄影报道、新闻记者服务、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多项服务类别上拥有商标权益。
近来,我公司发现,被告在其开办的“zyf.85185.com”网站上突出使用了“新华资讯网NEWSN”的商标,与我公司“新华网WWW.NEWS.CNNEWSWWW.XINHUANET.COMN”注册商标在“新华网”“NEWS”“N”三个核心要素上高度一致,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作为“zyf.85185.com”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与原告商标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
被告将“新华资讯网NEWSN”作为其网站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即浏览该网站的观众将“新华资讯网NEWSN”商标误以为是原告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者的混淆与误认。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被告在其网站上对宝马汽车、标致汽车、拍拍商城、AMD等知名品牌进行了广告宣传,具有明显的盈利性。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共同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消除影响;
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网站“zyf.85185.com”确系我公司“85185.com”网站下设二级域名下的内容,但是该内容实际是由第三者恶意盗用、制作上传行为产生的结果,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另外原告以“商标侵权纠纷案”起诉缺乏足够法律支持,理由是原告诉称中提及的宝马汽车、标致汽车、拍拍商城等知名企业,在其广告投放和支付广告费用方面有严格而规范的制度和流程,不会将其广告投放在一个域名为“zyf.85185.com”的二级域名所承载的“新华资讯网”网页上。
故原告所认为的盈利推断不成立。
其次,zyf.85185.com”域名所承载的“新华资讯网”在实际运行当中没有公众浏览量,很难形成一定的公众影响力,更不会吸引广告投放。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2、原告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号为:10063800、10063898、10063856号共三份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2015)京长安内京证字第21254号公证书以及相关封存光盘,用以证明被告为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该网站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原告持有的商标以及原告对持有商标的实际情况。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2由于没有骑缝章,对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公证书的公证结论没有异议。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网站截图四份,证据1、2证明原告所诉侵权的行为是第三者造成的,与我们无关;
证据3、4证明原告所诉网站所造成的社会公众影响十分微弱。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其提供的证据形式是复印件,没有经过公证处核实,证据2既没有显示追踪途径也没有追踪方式,仅仅是被告所显示的追踪结果,原告无法认同该证据是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原告出示的证据1如果是真实的,它所显示的第三者登录账号的时间是2015年8月15日,而我方提供公证书20页上传时间是2015年8月18日,所以他们获得的最后一次登录时间和公证书显示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所以这没有事实基础认定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这篇文章的上传时间是8月18日,而我们的取证时间是8月19日,其上传时间很短,且这仅仅是上传最新的一篇文章的点击率,并不代表整个网站的点击率。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新华网是新华通讯社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新闻网站之一。
新华网拥有众多中国新闻奖和中国互联网站获奖作品和品牌栏目,并获得有多种荣誉。
该网站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拥有“新华网WWW.NEWS.CNNEWSWWW.XINHUANET.COMN”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通讯社、信息传送、摄影报道、新闻记者服务、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多项服务类别上拥有商标权益。
而被告在其开办的“zyf.85185.com”网站上突出使用了“新华资讯网NEWSN”的标识,与原告“新华网WWW.NEWS.CNNEWSWWW.XINHUANET.COMN”注册商标在“新华网”“NEWS”“N”三个核心要素上高度一致,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核定使用在第35、38、41类,包括广告、会计、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商业辅助管理、商业信息、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文件复制、寻找赞助、光纤通讯、通讯社、信息传送、远程会议服务、新闻记者服务、图书出版等第10063800、10063898、1006385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zyf.85185.com”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与原告商标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
被告将“新华资讯网NEWSN”作为其网站商标使用,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即浏览该网站的观众将“新华资讯网NEWSN”商标误以为是原告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者的混淆与误认,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该内容实际是由第三者恶意盗用、制作上传行为产生的结果,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即便如被告所述,被告作为“zyf.85185.com”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对该网站的运营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该网站出现的信息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原告不能举证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到原告所取得的注册商标时间长短结合原告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9000元。
原告索偿数额过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标识;
二、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
三、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如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刊登声明,向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加赔1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