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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萧知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4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建材市场商城西路**号。

经营者陈柏荣,该商行业主。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以下简称吉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吉源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以家电制造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企业,拥有中国最完整的小家电产品群和厨房家电产品群。

在2012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定中,美的品牌价值达到611.22亿元,名列全国最有价值品牌第5位。

“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广告词家喻户晓。

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包括“美的”、“”、“美的”等。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保全证据,原告在被告处公证下购买了侵权浴霸一台。

上述产品侵犯了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遂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因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受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被告吉源商行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美的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第5478888号商标证书,欲证明原告享有第5478888号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是第11类,涉案项目是电暖器;

2.商标授权书,欲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诉讼索赔权;

3.知名度公证书,欲证明原告品牌的美誉度;

4.侵权公证书、实物,欲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5.公证费发票,欲证明原告支出公证费1000元。

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吉源商行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经我国商标局核准,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磁炉、电吹风���空气调节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电暖器等,有效期至2019年。

2014年,该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空调、电磁炉、浴霸等商品上有权使用第5478888号“”等注册商标,并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等,授权期限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1999年1月,商标局认定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12月,广东省工商局对使用在风扇、空调上的“美的”商标给权利人颁发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2年9月,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单位给美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证书,“美的”品牌在2012年中国最有��值品牌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五位。

品牌价值611.22亿元。

2013年10月,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单位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证书,“美的”品牌在2013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五位,品牌价值653.36亿元。

原告在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市场存在侵权行为,为取证并保全证据,原告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和工作人员马文华同申请人的代理人陈光于2014年10月17日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商业城商城西路54-56号的商铺,购买了美的浴霸一台,并取得收款收据和名片各一张。

公证处对该购买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对购买的货品进行了封存。

公证处为此次证据保全制作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7647号公证书。

该公证拍摄的照片显示:名片为萧山商业城吉源五金商行许亚琴,收据上盖有杭州萧山商业城吉���五金商行的发票专用章,收款项目为美的浴霸,金额为90元。

庭审中,将上述购买的由公证处封存的浴霸当庭予以拆封,发现内有浴霸实物一台(含有主机和电源开关、管子)、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在该浴霸的外包装上有“”的标识,在产品正面有“美的”的标识。

另查明:原告为此次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未开具。

本院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号第5478888号“”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浴霸)使用及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在杭州市萧山商业城商城西路54-56号销售的案涉浴霸,与原告享有商标使用权及维权权利的案涉第5478888号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

在案涉浴霸的外包装上标有“”标识,在产品正面有“美的”的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案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相同,故本院认定案涉的浴霸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未提供其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故可认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造成原告的损失额,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获利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过错程度、被告商铺的所处地段、店铺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价等本案案情,酌定赔偿数额。

原告为维权搜集证据而发生的公证费属合理支出,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虽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但律师出庭诉讼必然会发生一定的代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故本院根据案情予以适当酌定。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浴霸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吉源电器五金商行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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