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珠,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刘伟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陈圩村*组。
经营者刘伟。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刘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刘伟商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刘伟商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