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兴客隆超市,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西街51号。
经营者董连东。
被告江阴市江南市场百源食品商行,住所地江阴市江南市场副食区521号。
经营者沈洪良。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酒厂,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宁徐路9号。
投资人李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兴客隆超市、江阴市江南市场百源食品商行、泗洪县双沟镇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兴客隆超市、江阴市江南市场百源食品商行、泗洪县双沟镇酒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