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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9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袁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孔玮诉被告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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