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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徐州市贵人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6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徐州市贵人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徐州市贵人缘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64号原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经营者刘聪哲),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

委托代理人詹克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贵人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鹿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亚、段世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经营者刘聪哲)、徐州市贵人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经营者刘聪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经营者刘聪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桥西区尚泽东明家具经销处(经营者刘聪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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