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周旭旵,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卢红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恩东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旭旵诉被告中山市恩东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旵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周旭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