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知初字第45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城东培华茶叶商行。
住所地:诸暨市。
经营者:孙满裕。
委托代理人:黄冰,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晓颖,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诸暨市城东培华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