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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7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肖志永。

被告: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忠涛。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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