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7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肖志永。
被告: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忠涛。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裕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棒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