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新桂,男,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毅丹,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945150-8。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新桂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丁新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新桂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