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6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099955-8。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联明,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杨胜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定忠,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军、谭定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追究重庆卓尚电器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