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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玲与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141号
案件名称高亚玲与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亚玲,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85号广州市经典印刷包装机械市场自编号为L2区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姜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肇胜、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亚玲。

原审被告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302室,现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澄林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涛,职务不详。

上诉人广州市实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亚玲、原审被告苏州华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亚玲一审诉称:其取得有专利号ZL20132055××××.3,名称为“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许可授权,许可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至今有效。

现发现华诺公司销售产品KT板开槽器侵犯了该专利权,且产品的包装盒以及产品上均有生产者实金公司的名称。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实金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实金公司作为被告,其被控侵犯高亚玲专利权的产品生产地、销售地皆在广州,实金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广州,本案应由广州的法院管辖。

至于高亚玲所述向华诺公司购买产品的行为,只有收据(非发票),属不合法证据,不能证明是否客观存在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

且华诺公司据说是提供产品展览展示服务的公司,没有进行产品的销售业务。

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高亚玲诉实金公司制造及华诺公司销售的KT板开槽器侵犯其名称为“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5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华诺公司住所地以及被控华诺公司销售侵权KT板开槽器的行为地均在苏州市,故一审法院作为该行政区域专利纠纷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实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实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华诺公司的收据上只有模糊不清的印章,不能分辨是何单位。

该收据上手写的“KT板开槽器”字迹与其他手写字迹明显不一样,是变造的收据,所以不能认定华诺公司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

2、实金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亚玲、华诺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引发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华诺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涉案侵权产品购买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关于实金公司上诉所称高亚玲提供的收据不能证明华诺公司销售了涉案产品的问题,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理涉。

在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的情形下,无法定必须移送的情形,本案无需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实金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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