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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5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世创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5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世创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古龙路9幢5号。

经营者吴力伟,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世创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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