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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407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华西证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西证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西证券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8.33元,减半收取4754.17元,证据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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