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华西证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西证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西证券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8.33元,减半收取4754.17元,证据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