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8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成花食品销售中心,经营地址山东省济阳县富阳街77号汽车站候车大厅A区7号。
经营者徐成花,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成花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